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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终字第287号

德某某与尕某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当事人
德某某,尕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终字第2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德某某,男,藏族,1985年11月7日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尕某某某,女,藏族,1985年2月1日生。委托代理人陈志梅,青海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德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尕某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2015)天民一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开庭审理前,上诉人德某某于2015年12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德某某在本案开庭审理前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德某某撤回上诉;

二、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2015)天民一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德某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 萍

审 判 员  乔巴图

代理

审判员  谢文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梁琰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