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10032号罪犯胡少学,男,汉族,1970年10月20日生,大专文化,安徽省霍邱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31日作出(2011)舒刑初字第001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少学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徇私枉法罪,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案经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2)六刑终字第00047号刑事判决,改判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胡少学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2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5年12月17日在安徽省合肥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合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阳、王晶晶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刘碧宇、陈冬梅,罪犯胡少学、证人朱海洋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胡少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安徽省合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胡少学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少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5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另查明,该犯案发后退缴了受贿全部赃款,并履行了全部财产刑。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安徽省合肥监狱的出具的罪犯奖励审批表及罪犯胡少学的陈述等证据证实,罪犯胡少学入监后积极改造,获得三个行政奖励的事实。2、证人胡少学的同监区服刑罪犯朱海洋的证言证实,罪犯胡少学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2)涡刑初字第00476号刑事判决书及出具的交款单据,证实该犯案发后退缴了全部赃款,并履行了全部财产刑。
本院认为,罪犯胡少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数罪,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少学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3月16日起至2020年1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洪 琳
审 判 员 杨以林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葛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