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东法祝民初字第250号
原告:翁某,女,汉族,1982年2月15日出生。
被告:黄某,男,汉族,1978年9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翁某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原、被告已在庭外达成了离婚协议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翁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属在诉讼中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未违反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某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翁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钟宇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林志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