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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东法祝民初字第250号

翁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8-01-29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翁某,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东法祝民初字第250号

原告:翁某,女,汉族,1982年2月15日出生。

被告:黄某,男,汉族,1978年9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翁某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原、被告已在庭外达成了离婚协议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翁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属在诉讼中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未违反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某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翁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钟宇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林志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