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知)初字第31279号原告上海众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77号乙幢903室。法定代表人王雨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立新,北京市汉卓(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理工科技大厦1206室。法定代表人陈鸣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卫进进,男,该公司法务。
原告上海众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域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朱立新,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卫进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众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称:我公司于2012年10月15日在上海市注册成立,是一家基于互联网大数据的猎头服务公司,成立之初委托法定代表人王雨豪以其个人名义通过被告注册获得域名renrenlietou.com,注册时间为同年10月12日,到期时间为2015年10月12日。该域名由被告提供解析服务,我公司使用该域名建立“人人猎头”网站。2013年我公司为寻求更加简便易记的域名,再次委托王雨豪以个人名义从持有人Amdo.LLC处购得rrlt.com域名,并由美国注册商Godaddy处转移至被告处提供解析服务,与上述域名同时解析到“人人猎头”网站。2015年4月,我公司发现上述两域名于同年2月26日开始由被告会员hy2341100恶意转移,并于3月6日成功转移至注册商Godaddy处。我公司与被告多次交涉,要求其提供域名转移日志,并协助找回涉案域名,但被告敷衍了事致使至今未能找回。涉案域名被盗后我公司网站无法访问,企业邮箱也无法正常使用,公司内部办公系统及对外经营完全处于瘫痪状态,公司遭受无可挽回的经济损失。我公司作为被告的注册会员,双方通过网络签署了新网会员注册协议,由被告提供针对涉案域名的管理及解析服务,双方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现被告因其数据系统及管理上存在安全漏洞,导致涉案域名在未经密码验证的情况下被恶意转移,被告对此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现起诉要求被告提供涉案两域名所有管理日志和会员hy2341100的实名认证信息,并协助我公司找回涉案域名,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被告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辩称:事情发生后,我公司对原告提出问题的邮件及时进行了回复,将日志的相关内容提供给原告,包括转移时间、转移人的IP地址,只是未能提供上述信息的纸质版本及转移人的身份信息,同时告知其提供会员的备案信息需经相关司法机构要求。域名的变更仅要求持有账号和密码即可,转移行为不受我公司控制。经我公司核查转移人没有实名认证,相关规定也未要求实名认证。
经审理查明:域名renrenlietou.com的注册所有人为原告,注册时间为2012年10月12日,到期时间为2015年10月12日;域名rrlt.com的注册人为王雨豪,注册时间为2006年9月26日,到期日为2015年9月26日,域名注册服务商均为被告。王雨豪于2015年8月10日出具证明,证实原告委托其以个人名义在被告处为原告注册用户和域名,系用于原告公司经营。经查询域名备案信息,涉案两域名所对应网站主办单位均为原告。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域名备案查询信息、国际域名注册证书、证明和查询结果予以证实。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表示王雨豪作为注册人,应以其个人名义对rrlt.com域名提起诉讼。原告表示王雨豪对该域名属于公司所有予以确认,两域名指向同一网站,且王雨豪系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原告作为域名实际持有人可以提起本案诉讼。2015年8月19日,原告申请公证,对其员工张淼邮箱中的邮件往来内容进行截图(×××)。张淼于2015年4月2日发给被告投诉邮箱(×××)的邮件告知被告原告会员账户hy202015名下的涉案两域名被人恶意转出,并恶意篡改域名所有人和企业组织,希望被告协助处理,并声明此域名对原告十分重要。被告于次日邮件回复称经查询域名是由会员hy2341100提交域名转出,2015年3月6日成功,通过日志查询,域名系通过会员hy202015操作的域名管理权变更至会员hy2341100名下。4月3日邮件中原告希望提供hy2341100的用户信息,被告告知可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找回域名,其需要收到相关部门的协查函才可配合调查、提供相关信息。4月15日原告希望被告提供hy202015账户2月26日前后一个月左右IP登陆记录,以方便找出嫌疑人,被告于4月17日回复称需根据相关部门的协查函才可协助调取。原告提交(2015)沪静证字第3993号公证书证实上述事实,并认为在其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涉案域名被盗的情况下,被告未及时提供有效的应对方案协助原告找回域名,推脱责任,怠于履行域名安全保障的义务,对涉案域名被盗存在明显的过错。被告认可上述邮件的真实性,表示其按规定办事,没有过错。原告提交(2015)沪静证字第3994号公证书,证实新网会员注册协议中约定用户对用户名和密码安全负全部责任,并对以用户名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全责;用户若发现任何非法使用用户账号或存在安全漏洞的情况,立即通告被告,被告应根据用户选择的服务以及缴纳款项的情况向用户提供合格的网络服务和信息服务;域名在线获取注册商转出密码操作方法中要求需输入验证码,但原告表示本案中其未接收到被告发送的验证码,被告存在明显违约。在国际域名注册商转出新网申请表中,转出应提交的材料包括承办人身份证正反面原件扫描件、加盖公章或手写签名的申请表原件扫描件、域名所有者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扫描件或域名所有人身份证正反面原件扫描件、加盖公章或手写签名的委托书原件扫描件;变更需提交双方签字或盖章的变更协议、过户双方注册所有人身份证明资料、变更协议中全部签字人身份证明资料;域名管理权变更文档需提供域名所有者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扫描件(个人提供身份证原件扫描件)。会员账户×××登录相关页面截图显示该用户名为×××,会员ID为hy202015,(单位或个人)名称为王成彬(原告另一股东),联系人为王雨豪,电子邮箱为×××,手机号为138XXXXXXXX;域名转移注册商管理项目显示涉案两域名于2015年2月23日及26日发生三次“转移失败”,2月26日完成转移。原告认为被告应注意到多次转移的情形。被告对上述证据不持异议,认可原告账户情况。其表示两个账户都是新网的用户,最终从hy2341100账户转出新网,故原告未收到密码应属正常,因为密码发给该用户。经当庭核实,hy2341100注册账户未留下实名信息。其表示涉案域名是国际域名,根据美国icann的管理办法,转出无需实名,且该规定是2013年制定,2015年4月28日新网出台了新的域名转出办法,用户无需进行实名登记,转移无需相关资料。原告表示域名在2月转移的,公证时间为8月,当时新网的官方网站公示的规定仍未改变。原告提交上述公证费用凭证,证实支付公证费6000元。被告对此认可。被告提交涉案两域名转移日志,证实涉案两域名账户于2015年2月23日开始修改域名联系人信息,26日内部账号过户,域名转入hy2341100账户,该账户注册时没有信息,后修改域名所有权人为江强。业务日志中记录通过平台修改了域名管理密码,修改了邮箱,获取了密码。3月1日修改域名联系人信息,转出域名。上述操作均为同一IP地址,在上海。2015年1月-10月期间的操作日志记载该账户的登陆情况,有原告也有转移人的登录记录。其向原告提交了关于hy2341100账户的全部记录内容以及涉及转出过程的日志内容。原告对上述证据不持异议。法庭询问其原账户密码是否复杂,其代理人表示不清楚。被告亦表示不知其密码。关于账户转移后的情况,原告表示域名于2月26日转移完成,域名转移到国外的解析公司后正常解析了一段时间,后来到了3月底4月初时其发现网站不能上了,打不开网页。被告当时并未说没有转移人的注册信息,而是说没有司法机关的要求不能提供。被告表示针对hy2341100用户留下的信息,其与转出所至的国外域名公司联系过,该公司称此前曾有过被黑客转走的域名被转回的先例,但涉案域名的转移手续正常,无法转回。原告认为转移人可能是想报复该公司的人,具体目的不清楚。被告表示转移人应具备一定互联网基础,并掌握原告账户的密码,如被原告开除的技术人员,或者离职跳槽到竞争公司的人员所为。从时间和操作行为看,该账户系为转移域名所开,未进行其他操作。关于被告对发生域名转出追回困难的情况是否违反双方之间的域名服务合同关系,原告认为其账户下的域名被他人恶意转出,其与被告联系后,被告没有积极协助其追回域名。新网规定转出需要进行实名认证,但被告无法提供转出人账户的相关信息,对于涉案两域名被盗有明显过错,违反约定,需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其网站于2014年9月备案,域名系“人人猎头”的拼音和首字母,是其公司经营的核心,做了大量宣传,积累了一定用户,但到2015年3月底就不能使用了,损失巨大。被告表示域名被转出的原因系第三方非法操作,新网已尽到了合理的协助义务,没有违约。以上事实,还有本院的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涉案两域名中rrlt.com的注册人为王雨豪,被告认为原告无权对该域名提起诉讼。对此
本院认为,王雨豪系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在本案中出具证明证实原告委托其以个人名义在被告处为原告注册用户和域名,且该域名与涉案另一域名共同指向原告经营的网站,诉争的涉案域名转移行为系针对两域名同时进行了操作。故原告作为域名实际持有和使用者提起诉讼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考虑上述实际情况,亦为方便诉讼,本院确认其主体适格。被告经营的新网作为涉案两域名的注册服务商,与原告形成域名服务的合同关系,由被告提供解析服务。新网会员注册协议中约定用户自身需对用户名和密码安全负责,并对以用户名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责,发现问题应立即通告被告,被告应根据用户选择的服务以及缴纳款项的情况向用户提供合格的网络服务和信息服务。涉案两域名被案外人通过新网账户之间进行转移后进行了转出操作,不再由新网解析,也使原告对域名失去控制,无法对应其网站使用。从本案证据看,进行上述操作的案外人掌握了涉案域名的账户密码,对涉案域名进行了操作和转移,原告自身对其账户密码管理不当是上述情况发生的直接和主要原因,实施该转移行为的案外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被告并非该行为的实施者,但其对新网的管理行为存在一定疏漏,即其对转移人注册账户的审查并不符合其网站公示的要求,使原告即便通过诉讼也不能得到转移人的进一步信息以采取相关措施。虽然即便其要求转移人提供具体身份信息,该信息仍存在不实的可能性,但被告未要求转移人提供详细身份信息进行开户的行为不符其网站公示的要求,没有依承诺为原告提供服务,应承担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任。因庭审中被告已将相关账户转移日志及转移人的现有登记信息等其掌握的内容提交原告,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其找回域名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00万元,考虑到涉案域名被转移的主要责任在原告自身对账户密码管理不当,被告的责任较小,原告所述对域名失控致使无法运营等损失并非因被告原因造成,本院认定如其不能协助原告找回涉案域名,应适当赔偿原告部分损失。原告所诉金额过高,本院不予全额支持,其所诉过高于判决结果部分,应由其自行承担部分诉讼费用。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被告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协助原告上海众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追回域名renrenlietou.com和rrlt.com。
二、如上述域名无法追回,被告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上海众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二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百日内给付。
三、驳回原告上海众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八百元,由原告上海众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一万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三千八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宏丞
人民陪审员 陆友才
人民陪审员 庞奎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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