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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688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与冯珍珠、陈枝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冯珍珠,陈枝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688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代表人王卫东。被告冯珍珠,女,198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陈枝宝,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与被告冯珍珠、陈枝宝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拟在庭外自行和解,原告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雅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玉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