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688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与冯珍珠、陈枝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冯珍珠,陈枝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688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代表人王卫东。被告冯珍珠,女,198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陈枝宝,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与被告冯珍珠、陈枝宝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拟在庭外自行和解,原告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雅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玉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