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二初字第490号原告自贡市新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观山镇跑马坪村一组。法定代表人朱文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詹育,四川双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荣县长山势强精煤厂,住所地四川省荣县长山镇迎宾街3组。投资人张兴耀。被告刘玉岗,男,汉族,1955年7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新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与被告荣县长山势强精煤厂、刘玉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市新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以原、被告自行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自贡市新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85元,减半收取1193元,由原告自贡市新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裕鑫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