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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执字第01338号

李太科与李文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太科,李文忠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执字第01338号申请执行人李太科,男,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委托代理人包德飞,贵州止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程华彩,贵州止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李文忠,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绥阳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0341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李太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文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27149元(利息另计)及诉讼费2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10元。被执行人李文忠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及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2015)仁民初字第034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034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李彬虹

审判员  葛明鑫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罗 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