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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行初字第22号

蒋本华、翟凤莲与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本华,翟凤莲,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京行初字第22号原告蒋本华。委托代理人翟凤莲,系蒋本华爱人。原告翟凤莲。被告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在地址镇江市正东路33号。法定代表人谢继步,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庄信宽,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刘艳松,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蒋本华、翟凤莲诉被告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依法受理。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本华、翟凤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

审 判 长  邹永超

代理

审判员  景 欣

人民陪审员  边荣生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