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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01353号

申请人西安爱知初级中学与被执行人隽萍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西安爱知初级中学,隽萍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135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爱知初级中学。法定代表人朱直道,该校理事长。被执行人隽萍丽,女,汉族。申请人西安爱知初级中学与被执行人隽萍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重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爱知初级中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隽萍丽支付赔偿金7617元,并返还电脑一台,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隽萍丽已经按照民事判决书内容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新民重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东荣

审判员  吴建平

审判员  舒四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白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