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135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爱知初级中学。法定代表人朱直道,该校理事长。被执行人隽萍丽,女,汉族。申请人西安爱知初级中学与被执行人隽萍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重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爱知初级中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隽萍丽支付赔偿金7617元,并返还电脑一台,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隽萍丽已经按照民事判决书内容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新民重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东荣
审判员 吴建平
审判员 舒四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白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