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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一终字第958号

威海中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威海云阳碳素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威海云阳碳素科技有限公司,威海中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终字第9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云阳碳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贝卡西工业园腾森路。法定代表人刘玉诗,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敏,山东方向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宁宁,山东方向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威海中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统一路405号(索菲亚酒店6019室)。法定代表人何文清,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宪龙,山东新和(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威海云阳碳素科技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威海云阳碳素科技有限公司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威海云阳碳素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威海云阳碳素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照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68元(系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威海云阳碳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于大海

代理

审判员  蒋 涛

代理

审判员  侯善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双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