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西民初字577号
原告:邹本财,男,1966年出生,住所地辽源市。
被告:王博,男,1990年出生,住所地长春市榆树市。
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榆树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秀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本财诉被告王博、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榆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本财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本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32元,减半收取1866元,由原告邹本财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李家营
审 判 员 马立国
审 判 员 马艳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伍敬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