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7803号原告赤峰天润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桥西大街中段路北。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被告王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民族不详,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
原告赤峰天润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物业费3555元。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天润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何滨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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