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8508号原告赤峰均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新城区锦绣花园后*楼中座。法定代表人于某,董事长。被告马某,女,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均不详,现住赤峰市。
原告赤峰均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马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原告诉请: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物业费4547.75元。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均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何滨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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