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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313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唐成与杨进密、李从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成,杨进密,李从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沭民初字第3134号原告:唐成。委托代理人:王须峰。被告:杨进密。被告:李从秀。原告唐成诉被告杨进密、李从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张锦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成及委托代理人王须峰,被告杨进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从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成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4年7月14日向原告借款7万元用于农机配件经营资金周转。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终以生意失败为由拒绝偿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万元。被告杨进密庭审中辩称,借款属实,同意偿还借款。被告李从秀在法定答辩期间内未提供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7月14日,因经营农机配件向原告借款7万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借唐成现金70000元正(大写柒万元正)用于资金周转借款人:杨进密中间人:尹士涛214.7.142014年7月14号”。借款未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予返还。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7万元。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借条一份、结婚证复印件一份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杨进密向原告借款7万元,由其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及原、被告的陈述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予返还。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李从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其自愿放弃抗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进密、李从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唐成借款7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保全费720元,合计收取1495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锦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