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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恢字第0044号

天津中金新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天津世纪橡胶有限公司、天津市拓普轮胎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中金新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天津世纪橡胶有限公司,天津市拓普轮胎有限公司,于振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恢字第0044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中金新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园榕苑路2号海溢国际4号楼8层。。

法定代表人:马捷,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世纪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开发区金海道。。

法定代表人:于振川,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拓普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海泰发展6号海泰绿色产业基地H1座306室。。

法定代表人:于东昌,总经理。

被执行人:于振川,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欣苑公寓3号楼1门301号。身份证号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中金新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世纪橡胶有限公司、天津市拓普轮胎有限公司、于振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青民二初字第8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文波

代理

审判员  陈 川

代理

审判员  张新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程 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