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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二初字第0087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安徽润佳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必胜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润佳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必胜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二初字第00873号原告:安徽润佳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开华。被告:徐必胜,男,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之表示,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16元减半收取515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宪芝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