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商初字第547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杭州明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舟山市宏鑫起重运输有限公司、王帮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明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舟山市宏鑫起重运输有限公司,王帮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5477号原告杭州明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曾家桥社区。法定代表人汪正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吴建峰,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舟山市宏鑫起重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北蝉乡淡水坑41号107室。法定代表人周志民。被告王帮华,身份证号码230921196708161610,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勃利县永恒乡团结村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明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舟山市宏鑫起重运输有限公司、王帮华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明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舟山市宏鑫起重运输有限公司、王帮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明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舟山市宏鑫起重运输有限公司、王帮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58元,减半收取4929元,由原告杭州明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良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