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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金民一初字第01912号

叶根虎与徐世圣、六安市裕安区广大汽车运输服务车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根虎,徐世圣,六安市裕安区广大汽车运输服务车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金民一初字第01912号

原告:叶根虎,男,1979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上县。

被告:徐世圣,男,1977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六安市裕安区广大汽车运输服务车队,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新安镇交管站院内。组织机构代码L2122795-2。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1639号平安大厦十层。组织机构代码55924659-7。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叶根虎以伤情尚不稳定,待伤情稳定后再行起诉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徐世圣、六安市裕安区广大汽车运输服务车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的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根虎撤回对被告徐世圣、六安市裕安区广大汽车运输服务车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的诉讼。案件诉讼费2300元,免予收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从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云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