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商初字第519号

高琳与孙合鑫、董玉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8-09-21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琳,孙合鑫,董玉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商初字第519号原告高琳,女,197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委托代理人宋晓君,黑龙江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合鑫,男,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被告董玉晶,女,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琳诉被告孙合鑫、董玉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722元,减半收取2861元,由原告高琳负担。

审 判 长  李庵齐

代理

审判员  林淑芳

代理

审判员  张 迪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艳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