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溪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曹杰,男,生于1977年1月10日,汉族。被执行人牟春来,男,汉族,1975年12月2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溪罗民初字第93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的曹杰申请执行牟春来民间借贷纠纷案,本院在执行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依据(2014)南溪罗民初字第93号民事调解立案执行的(2015)南溪执字第6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升龙执行员 陈 兵执行员 冯 庆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