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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杏执字第533-1号

高培锋与赵振宁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7-11-23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培锋,赵振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执字第533-1号申请执行人高培锋。被执行人赵振宁。本院2015年8月4日作出的(2015)杏民初字第002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一直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杏执字第5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闫      志      刚执行员 马             勇执行员 杨福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跃      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