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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小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河南省英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邬小艳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英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邬小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小字第910号原告河南省英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郭丛拔,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义川,系公司员工。被告邬小艳,女,汉族,1979年10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英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邬小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英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邬小艳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英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省英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丽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