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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3597号

郭健与天津韩进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健,天津韩进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3597号

申请执行人:郭健。。

被执行人:天津韩进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西青开发区赛达国际工业城D7-3号。

法定代表人:朴长福,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西青劳人仲字第1111号仲裁裁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健与被执行人天津韩进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西青劳人仲字第1111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文波

代理

审判员  田宝坤

代理

审判员  刘 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倪冬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