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中行初字第110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李燕林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燕林,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四中行初字第1107号原告李燕林,男,1955年11月21日出生。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少峰,男,区长。委托代理人申玉柱,男。委托代理人崔兰成,男。原告李燕林不服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西城区政府)作出的西政房征补字(2014)第3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征补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原告李燕林诉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北里居民住房改善工程,是一项惠民的棚户区改造工程,而被告西城区政府对原告李燕林作出的《征补决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原告李燕林的房屋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存在违法问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西城区政府作出的《征补决定》,诉讼费由被告西城区政府承担。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执字第6887号《行政裁定书》认定《征补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征补决定》,该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故本案诉讼标的已为上述生效裁定的效力所羁束,原告李燕林提起的本案之诉,本院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燕林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退还原告李燕林。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立鹏审 判 员 向绪武审 判 员 张 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李冬梅书 记 员 牛 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