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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执字第01825号

余明其与李呈林劳务雇佣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8-05-1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余明其,李呈林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执字第01825号申请人余明其,男,197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李呈林,男,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綦江区。关于余明其申请执行李呈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綦法民初字第045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李呈林发出执行通知书等,要求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规定时间内履行。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经评议,终结本案此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綦法民执字第018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云雨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郑 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