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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法席民初字第0781号

李萍与章晶明、李勇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李萍,章晶明,李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法席民初字第0781号原告李萍。被告章晶明。被告李勇。

原告李萍诉被告章晶明、李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后,依法由

审判员纪志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5日,章晶明就社会保险待遇事项向淮安市淮安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淮安市淮安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了仲裁裁决。李勇和李萍均不服仲裁裁决,并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李勇与李萍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的两件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依法合并审理,应当将原告李萍于2014年11月6日起诉的案件合并到此前已经立案的由李勇起诉的案件中。故本案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本案,将本案合并到本院的(2014)淮法民初字第0774号民事案件中审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5元),减半收取5元,退还给原告李萍。

审判员  纪志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婷附: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