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剑恢执字第00040号申请执行人张德权,男,1955年出生,苗族,贵州省剑河县人。申请执行人邰昌妮,女,1959年出生,苗族,贵州省台江县人。被执行人邰光毕,男,1942年出生,苗族,贵州省剑河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剑刑初第00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邰光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邰光毕赔偿申请人张德权林木损失25000元,邰昌妮林木损失2000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邰光毕已和申请人张德权达成调解协议,并自动履行完毕,但是被执行人邰光毕未赔偿申请人邰昌妮20000元义务,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划扣被执行邰光毕4598元,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剑河县人民法院(2007)剑刑初第00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应武
审判员 黄万林
审判员 杨通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彭凌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