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商初字第1218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王祥军与赵洪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祥军,赵洪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商初字第12188号原告王祥军,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被告赵洪坡,男,1973年6月5日出生。原告王祥军与被告赵洪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祥军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祥军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祥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王祥军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任宝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宇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