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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商初字第1218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王祥军与赵洪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祥军,赵洪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商初字第12188号原告王祥军,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被告赵洪坡,男,1973年6月5日出生。原告王祥军与被告赵洪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祥军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祥军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祥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王祥军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任宝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宇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