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548号原告武汉市宜成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兵,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喻超,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邱丹,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董文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宜成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董文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宜成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宜成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9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695.50元,由原告武汉市宜成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严月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 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