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铁民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12-25
案件名称
太谷县安驰运输队、山西西建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太谷县安驰运输队,山西西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铁民保字第0001-1号申请人太谷县安驰运输队,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108国道北付井村段。组织机构代码:L4293496-3法定代表人杨致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浩煜,天津卓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东东,天津卓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山西西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芮城县黄河西街。组织机构代码:11372251-X法定代表人刘智强,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太谷县安驰运输队与被申请人山西西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涉案票据商业承兑汇票(号码00100061/25862406、票面金额200万元、出票日期2015年6月30日、到期日期2015年12月30日、出票人及付款人为天津铁厂、收款人为灵石县汇通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予以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号码00100061/25862406、票面金额200万元、出票日期2015年3月31日、到期日期2015年12月30日、出票人及付款人为天津铁厂、收款人为灵石县汇通煤焦有限责任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狄建庆代理审判员 栗 晛代理审判员 李立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兵民XX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