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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葛洲坝执恢字第00003-2号

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葛洲坝执恢字第00003-2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被执行人杨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斌设定抵押权的房屋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该房屋交付其抵债,同时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其它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1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 伟

审 判 员 蒋 新

代理

审判员 谢 鸣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向秋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