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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执字第174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薛晓敏与刘杏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晓敏,刘杏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执字第1747-1号申请执行人薛晓敏,女,汉族,住博罗县。身份证号码:×××6027。被执行人刘杏娣,女,壮族,住博罗县。身份证号码:×××4222。申请执行人薛晓敏与被执行人刘杏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的(2015)惠博法民一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12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本金65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并承担本案受理费5400元、执行费9404元、律师费450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惠博法执字第174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春华审 判 员  肖志明代理审判员  黄 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建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