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执字第174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薛晓敏与刘杏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晓敏,刘杏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执字第1747-1号申请执行人薛晓敏,女,汉族,住博罗县。身份证号码:×××6027。被执行人刘杏娣,女,壮族,住博罗县。身份证号码:×××4222。申请执行人薛晓敏与被执行人刘杏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的(2015)惠博法民一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12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本金65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并承担本案受理费5400元、执行费9404元、律师费450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惠博法执字第174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春华审 判 员 肖志明代理审判员 黄 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建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