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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890号

郑某1、郑某2等与李某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8-06-26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郑某1,郑某2,郑某3,李某,郑某4,郑某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890号原告郑某1,男,196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原告郑某2,男,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原告郑某3,男,197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以上原告委托代理人林燕、陈清枝,福建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194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郑某4,男,196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代理人郑建平,福建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5,女,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1、郑某2、郑某3与被告李某、郑某4、郑某5继承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陈景琛

审 判 员  陈旭辉

人民陪审员  陈 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立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