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428号申请执行人蔡光银,男,1974年1月3日生,住商城县。被执行人鲍成周,男,1968年7月24日生,住商城县。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蔡光银与被执行人鲍成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鲍成周未按我院作出的(2015)商民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经申请执行人蔡光银申请,柘城县人民法院委托我院代为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鲍成周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过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表示于2016年10月31日前付清欠款。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商民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判决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郁峰
审判员 刘 辉
审判员 岳昌启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孟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