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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安陆执字第00086-1号

蔡训林、蔡顺国与蔡训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蔡训林,蔡顺国,蔡训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安陆执字第00086-1号申请执行人蔡训林。申请执行人蔡顺国。被执行人蔡训明,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府城办事处府河街14号。公民身份号码:42098219630911003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9月23日作出(2015)鄂孝感中民一终字第003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8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孝感中民一终字第0039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蔡训林、蔡顺国与被执行人蔡训明继承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咏梅

审判员  宋 刚

审判员  丁 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龚宗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