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10074号罪犯王珍为,男,汉族,1985年5月26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霍邱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上海市浦东新区市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2010)浦刑初字第2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珍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罚金两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06月0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于2015年12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王珍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珍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5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珍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珍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4月14日起至2017年4月13日止)。原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洪 琳
审 判 员 杨以林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葛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