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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226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谢木旺与魏利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木旺,魏利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2269号原告谢木旺,男,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魏利荣,男,195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顺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木旺与被告魏利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木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收取25元,由原告谢木旺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小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东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