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承刑执字第2375号罪犯李文彬,男,现于河北省上板城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9日作出(2009)保刑初字第11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文彬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3日作出(2009)冀刑二终字第83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以(2013)承刑执字第75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执行机关河北省上板城监狱于2015年12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文彬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3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文彬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及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2015)承安检意871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文彬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文彬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金小雁
代理
审判员 燕金玲
代理
审判员 王丽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明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