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法执字第1203-1号申请执行人马文强。委托代理人李文峰,梧州市万秀区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陈肖敏。申请执行人马文强依据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万民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35720元,于2015年11月17日申请执行陈肖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同日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文强承诺只要被执行人陈肖敏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归还本金以及受理费、诉讼费共35720元,同意放弃追究被执行人陈肖敏支付利息的责任。现被执行人陈肖敏已将36156元(包括执行费在内)转存到本院指定账户,并由本院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因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得以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万民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黎 静
审 判 员 李祖遥
代理
审判员 容立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冼滨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