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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孤民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朴某甲与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朴某甲,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梨孤民初字第443号原告:朴某甲,男,朝鲜族,农民,住孤家子镇。被告:金某某,女,朝鲜族,农民,现下落不明。原告朴某甲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受理,2015年12月28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朴某甲到庭参加诉讼,金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朴某甲诉称:我与金某某于1995年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双胞胎男孩,长子朴某乙,次子朴某丙,1997年4月20日出生,现已成年。2008年1月7日,我与金某某办理结婚登记。我与金某某性格不和,因生活琐事时有口角。金某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处刑,于2012年于刑满释放后,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我与金某某长期分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生活下去,我起诉与金某某离婚。金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朴某甲与金某某于1995年12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双胞胎,长子朴某乙,次子朴某丙,1997年4月20日出生,现��成年。2004年金某某离家出走,2005年9月9日因拐卖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2年9月1日刑满释放,9月3日再次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辽河农场新鲜分场及新鲜分场三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金钟学的证明、崔炳吉的证明、金某某释放证明书等。根据当事人的诉讼主张,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朴某甲与金某某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否准予离婚。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裁判。金某某不顾及夫妻感情,不顾及母子亲情,竞自离家出走。外出期间因触犯法律被处以刑罚,释放后,仍不回家与夫儿共同生活,再次离家出走,充分说明金某某对家庭已毫无眷恋之情,对朴某甲已毫无夫妻感情,对孩子已毫无母爱可言,双方现已分居十年之久,夫妻感情已确已破裂,朴某甲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朴某甲与被告金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朴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毕红凯人民陪审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谭德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刘英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