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7246号原告河南绿都物业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巧红,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宋素娟,女,汉族。被告于亚婧,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绿都物业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与被告于亚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于亚婧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于亚婧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绿都物业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侯玉霞
审 判 员 潘 慧
人民陪审员 张艳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胡少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