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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贺智仁与王苏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智仁,王苏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534号原告贺智仁。被告王苏星。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智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5元,由原告贺智仁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晖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谢晓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