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901号原告吴国选,男,生于1972年11月8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吴国凯,中牟县城关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路明志,男,生于1986年11月12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卿杰,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路凌辉,男,生于1989年1月1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选诉被告路明志、路凌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国选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国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千一百二十元,减半收取一千五百六十元,由原告吴国��负担。
审 判 长 刘吉昌
人民陪审员 蔡 彬
人民陪审员 朱永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静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