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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水民二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9

案件名称

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新国村古选屯村民小组与广西融水双龙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新国村古选屯村民小组,广西融水双龙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水民二初字第413号原告: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新国村古选屯村民小组,住所地: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新国村古选屯。委托代理人:李兆勋,该村民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罗体良,该村民小组副组长。被告:广西融水双龙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融水县融水镇玉仙路110号。法定代表人:何志坚,该公司总经理。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新国村古选屯村民小组诉广西融水双龙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关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新国村古选屯村民小组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依法处理自己诉讼的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新国村古选屯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新国村古选屯村民小组负担。审 判 长  黄 托审 判 员  庞华圆代理审判员  李美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梁人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