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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1829号

黄云帆与纪聿平、陈赛玲、刘宜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云帆,纪聿平,陈赛玲,刘宜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829号原告黄云帆,男,1955年3月3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闽清县。被告纪聿平,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闽清县。被告陈赛玲,女,196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闽清县。被告刘宜彬,男,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闽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云帆与被告纪聿平、陈赛玲、刘宜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云帆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云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黄云帆负担。

审判员  傅本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何志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