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民三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孙异芝、张宗斌与荣成宝星电子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异芝,张宗斌,荣成宝星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荣民三初字第307号原告孙异芝,居民。原告张宗斌,居民。被告荣成宝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港西镇泊子周家村。法定代表人金承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广路,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琴,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异芝、张宗斌与被告荣成宝星电子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君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异芝、张宗斌与被告委托代理人王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异芝、张宗斌诉称,我们是张华仁的亲属,张华仁于2008年2月份到被告处工作,当时被告公司的名称是荣成市新友电子有限公司,后改名为荣成宝星电子有限公司,2009年7月被告开始为张华仁缴纳养老保险,到2014年9月份张华仁年满60周岁,被告没有继续为其缴纳养老保险,2015年2月22日早上7时,张华仁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于2015年11月8日去世。现请求依法判定张华仁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荣成宝星电子有限公司辩称,张华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周岁的应当办理退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的用工争议,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原告要求确定张华仁与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不成立,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孙异芝系张华仁之妻,原告张宗斌系张华仁之子,张华仁出生于1954年9月9日,于2008年2月到被告公司工作,被告自2009年7月开始为张华仁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7月15日张华仁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2014年7月15日至2014年9月9日止。2014年9月张华仁达到退休年龄,被告停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9月9日,张华仁填写《职员退社、辞职申请表》,在退社原因一栏注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日被告出具《合同终止通知书》,内容为:荣成宝星电子员工姓名张华仁,性别男,部门门卫,年龄60周岁,现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公司将与你终止劳动合同。本人签字:张华仁。当日,张华仁在《关于终止与张华仁劳动合同的决定》上签字,该决定中明确该协议签订履行后,双方不得对劳动关系有关的任何问题事项以任何理由另行主张任何权利。9月9日,被告作为甲方,张华仁作为乙方,双方签订《雇佣协议》,内容为:一、因乙方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能与甲方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双方自愿协商,同意签订雇佣协议。二、甲方雇佣乙方从事门卫工作,月工资1600元,根据工作需要,甲方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资,乙方拒绝则该协议解除。三、甲方除按约定支付乙方工资外,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包括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享有的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2015年2月22日7时30分,张华仁驾驶三轮摩托车在威海星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侧南北路发生交通事故,致张华仁受伤,经医院诊断其伤情为:双额叶、右颞叶脑挫裂伤;双额颞硬膜下血肿;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后张华仁为进行工伤认定,于2015年10月9日申诉至荣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确认其受伤时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当日仲裁委作出荣劳人仲案字(2015)第364号仲裁裁决书,对张华仁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张华仁不服该裁决,于2015年10月23日诉至本院。诉讼中,2015年11月8日张华仁因医治无效去世。本院依据孙异芝、张宗斌的申请,依法通知二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本案诉讼。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职员退社、辞职申请表》、《合同终止通知书》、《关于终止与张华仁劳动合同的决定》、《雇佣协议》、医院病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相关证据在案为凭。本院认为,原告的亲属张华仁原系被告公司职工,双方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关系。在2014年9月9日张华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在《职员退社、辞职申请表》上签字并写明退社原因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被告向其出具《合同终止通知书》及《关于终止与张华仁劳动合同的决定》,张华仁均签字认可。当日双方又签订了雇佣协议,明确约定因张华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自愿协商签订雇佣协议,协议中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被告在张华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即使未享受退休待遇情况下,与张华仁协商,终止原劳动关系,重新签订雇佣协议,明确双方的关系为雇佣关系,符合法律规定。现二原告主张2015年2月22日,张华仁发生交通事故时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二原告要求确认张华仁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孙异芝、张宗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君霞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