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执字第627号申请执行人王君,男,1981年生,汉族,住吉安县,被执行人旷宗建,男,1975年生,汉族,住吉安县,被执行人严小强,男,1976年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君与被执行人旷宗建、严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旷宗建、严小强应支付48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600元、财产保全费3220元、执行费7175元,但被执行人旷宗建、严小强至今分文未付。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吉民初字第9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晏卫农
审 判 员 熊尹亮
代理
审判员 刘 弯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锦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