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溪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龙泽高,男,汉族,生于1966年8月12日。委托代理人黎英,宜宾市南溪区留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友初,男,汉族,生于1968年11月25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承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薇,公司法律顾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溪观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的龙泽高申请执行李友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案,本院在执行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依据(2014)南溪观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的(2015)南溪执字第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升龙执行员 陈 兵执行员 冯 庆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