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商初字第191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兰启华、刘春花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启华,刘春花,杜发来,于爱珍,兰春岭,何恩柱,刘文科,刘春山,刘春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商初字第1918号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莒县振兴东路18号。法定代表人:牛学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立成,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兰启华,男。被告:刘春花,女。被告:杜发来,男。被告:于爱珍,女。被告:兰春岭,男。被告:何恩柱,男。被告:刘文科,男。被告:刘春山,男。被告:刘春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启华、刘春花、杜发来、于爱珍、兰春岭、何恩柱、刘文科、刘春山、刘春民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纪祥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盛 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