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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民初字第1319-1号

魏立与南京美庭家居集成有限公司、南京美庭家居集成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魏立,南京美庭家居集成有限公司,南京美庭家居集成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徐振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1319-1号原告魏立。被告南京美庭家居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汤农路531号。法定代表人徐振业,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南京美庭家居集成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健康路17号。负责人徐振业。被告徐振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立与被告南京美庭家居集成有限公司、被告南京美庭家居集成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被告徐振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魏立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魏立承担(原告已预交)。

审 判 长  吴福君

代理

审判员  孙 丽

人民陪审员  钱宏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云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