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1319-1号原告魏立。被告南京美庭家居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汤农路531号。法定代表人徐振业,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南京美庭家居集成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健康路17号。负责人徐振业。被告徐振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立与被告南京美庭家居集成有限公司、被告南京美庭家居集成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被告徐振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魏立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魏立承担(原告已预交)。
审 判 长 吴福君
代理
审判员 孙 丽
人民陪审员 钱宏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云飞 来源: